苟峥嵘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冷思考(法制日报11月1日)
来源:苟峥嵘律师
发布时间:2006-11-03
浏览量:856
 

最近一段时间,律师界对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令一片欢呼之声,大有此举一出,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便迎刃而解的意思。不过,我却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此举虽较以前有所进步,却并非解决律师调查难问题的良方,仅仅起到了部分缓解作用,用个成语叫做“差强于无”。

 

首先,律师的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非发生在诉讼之后。

 

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律师办案应该是“诉讼未动,调查先行。”调查之于诉讼的作用,如同粮草之于军队的作用。很多案件,一旦对方知道进入诉讼阶段,无异于打草惊蛇。诉讼文书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转移财产告知书。对于律师来说,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一旦接受被告的委托,往往建议委托人尽快转移财产。因此,真正到了执行阶段,往往费很大的劲都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律师调查权利的缺失可以说对执行难起到了催化作用。而调查令的取得都是以进入诉讼阶段为前提,法院的调查令难以发挥作用。

 

其次,调查令的签发往往延误取证的最佳时机。

 

一般说来,律师申请调查令之后,不是马上就能得到批准的,审批时间多在一天以上。且在此之前,律师大多先自行调查,在自行调查不能的情况下才会想到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这样,本来不到一个工作日就能完成的事,往往要拖一个礼拜甚至更长时间,等取得调查结果后,常常会因此而减少或失去利用价值。

 

第三,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浪费人力。

 

各个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调查令申请时,都或多或少会收一些费用。少则几十,多则上百,这无异于另外增加当事人的支出。而法院内部又往往会明确调查令的审批领导,调查令的报批程序,这又人为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浪费了人力。如果碰到法院的审批领导不在,可能又会延误调查。而当事人和律师为此跑来跑去,做了很多无用功。

 

第四,律师代行了法官的工作还要感谢。

 

进入诉讼阶段,申请调查令之后的工作本是法院的份内之事,也就是说律师代替了法官的部分工作。这虽对案件的顺利解决带来了方便,但律师实际上扮演了一个很可笑的角色,就是“免费为法院工作还要千恩万谢”,有点吃“嗟来之食”的味道。

 

第五,这项制度会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以借口,本不需要法院调查令的取证也要求律师出示调查令。

 

目前,某些单位和个人给律师调查设置各种障碍已不是什么秘密。在如此艰难的执业环境下,律师凭自身的努力和争取,也能取得一些需要的证据。假如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就很可能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为难律师找到新的借口,不需要法院调查令也要求提供调查令。目前很多部门在无此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律师查档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六,可能会影响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利的赋予。

 

目前,是否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尚无定论,也就是说,通过我们的呼吁,律师取得强制调查取证权还有可能。而一旦公认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是一种很好的调查取证方式,很可能将这种方式写入修订后的《律师法》,看似一大进步,实则是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剥夺。

 

第七,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证并非律师的独有权利。

 

实际上,根据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和解释,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已经成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律师可行使,任何介入案件的当事人都可行使。所不同的是,有律师参与由律师代法官调查,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而普通公民申请却要法官亲自出马调查罢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在《律师法》的修订上突破,通过《律师法》的规定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而不要被法院签发调查令这种方式蒙蔽了眼睛,丧失了争取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良机。

以上内容由苟峥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苟峥嵘律师咨询。
苟峥嵘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9好评数0
广元市利州东路545号福苑商务酒店4楼(军转干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苟峥嵘
  • 执业律所:
    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广元
  • 地  址:
    广元市利州东路545号福苑商务酒店4楼(军转干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