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芸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王芸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2
浏览量:843

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从字面上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实际上超越了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精神,从司法实践%

以上内容由王芸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芸律师咨询。
王芸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好评数3
新华路109号尚都金茂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芸
  • 执业律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7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廊坊
  • 地  址:
    新华路109号尚都金茂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