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项目实际系承租人发包,该工程款的工程款由实际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承租人支付 (1)案例: 甲公司租赁给乙公司某厂房,后乙公司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向外发布改造该厂房工程之信息。丙公司先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总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只负责立项,乙公司承担总承包合同发包人的法律责任。收到该项目发包人甲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乙公司实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与丙公司盖章确认工程最终审定价。丙公司应向谁催讨工程余款? (2)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付工程余款责任,甲公司无责。 (3)防范对策: A、工程款支付主体应该是实际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 B、发包人与工程所有人有可能不是同一的,故要特别小心,最好请工程的所有人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