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