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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合敬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知识产权
林合敬律师文集
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林合敬律师
发布时间:2006-11-02
浏览量:605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
损害赔偿
”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由林合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合敬律师咨询。
林合敬律师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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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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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律师姓名:
林合敬
执业律所: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
职 务: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
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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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