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祝荣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仲裁律师如此罚款可行吗
来源:杨祝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浏览量:541


如此罚款可行吗


案例:

         S公司员工的平均年龄都很年轻,考勤上的频频迟到问题一直让老板很头疼。但尝试了很多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权衡再三,老板决定先从周一抓起,每周一迟到的员工罚款一百元,并从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周二到周五迟到30分钟以上的员工,自觉向部门上交50元作为部门的活动经费。这一举措已经以公司行文的形式向大家公布,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和监督。但是最近人力资源部屡次出现个别员工不同意扣除也不愿意上交活动经费的情况,这些员工表示他们完全有权采取诉讼手段表示反对。那么企业是否具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评析:

         罚款这类经济性处罚措施通常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一般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才能行使。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方主体能否对员工罚款,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矿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百分之二十。”根据上述原有的规定,国企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用罚款、扣款的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是可以采用的,但是在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中已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罚款这种处罚方式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来,《条例》废止后能否继续对职工采取罚款的方式,就成为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一些省市地方(比如深圳)虽然规定单位对违纪职工可以予以经济处分(即罚款),但是从执法或诉讼的实践来看,仍有不少人否定罚款的合法性。这也就是说,对职工采取罚款的方式引发争议后,单位是存在败诉风险的。
有鉴于此,单位在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罚时,应尽量避免罚款的方式。企业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小断的行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针对考勤问题,可以通过调整工资结构设置全勤奖的薪酬项目,来进行有效管理。当月考勤记录满勤的情况下,员工享受全勤奖这部分薪酬;当出现迟到、早退、矿工,甚至事假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利扣除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同时,可以根据员工一定期限内迟到、早退、矿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等级不同的违纪处罚措施,例如一个月内迟到30分钟以内累计达两次的或迟到超过30分钟1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一个月迟到30分钟以内累计达三次或迟到超过30分钟累计两次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经此类推,直至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纪行为,包括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除了在处分政策上进行约束外,还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形式管理。将考勤、行为准则、规范等作为考核的标准,在整体考核中占有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决定员工的晋升、调薪、奖励等,在操作手法上易于让员工接受,也使企业的管理更趋成熟和完善。
罚款措施已渐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退出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舞台,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我们更建议用人单位摒弃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更为理性、人文、风险更的管理模式。




以上内容由杨祝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祝荣律师咨询。
杨祝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好评数2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祝荣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1*********8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佛山
  •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