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退休后被反聘,到外地出差,在宿舍烤火不注意安全致中毒死亡,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亢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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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某某退休后,被一家机械厂反聘做主管技术的负责人。2010年1月底,因厂方出售给河北省一家客户机械设备,需要厂方派人进行安装。厂方遂派谢某某等三人去河北出差。在河北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因当地停电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只能回到厂方按排的宿舍。而当时的天气,正是寒冷的冬季,谢某某等人又是南方人,不能忍受如此寒冷的天气。他们看到宿舍外有一废弃的铁桶,谢某某遂按排另两人去捡一些木材、塑料包装带,将捡到的木材、塑料包装带放带铁桶内点燃取暖。大约晚上八点钟左右,宿舍内供电恢复正常。河北厂方派人送来几床电热毯,看到他们用铁桶取暖,告诉他们:要注意安全,睡觉之前,要熄灭铁桶内的火熄灭。在九点钟左右,其中睡在靠门口的一名员工先睡,此时,谢某某还在看书,该员工也提醒谢某某:睡觉之前,要熄灭铁桶内的火。谢某某反而斥责他:不用管那么多。

第二天下午,厂方发现他们一直未安装设备,遂到宿舍看望,并叫醒睡在靠门口的一名员工。同时,发现其他两人已停止呼吸,立即拨打110、120报警。警察及医护人员到场后,宣布二人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确认:二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谢某某的家属未与机械厂达成协议,将该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五十余万元。机械厂找到本律师,要求代理该案。本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地查阅了本案材料,并申请法院到河北公安局调取案发时的相关材料,最终将受害人在他人提醒:睡觉前将火浇灭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不会有中毒的风险,其在睡觉前未将火浇灭时,最终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一事实固定下来。

开庭时,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由于由于受害人谢某某系退休后,被厂方反聘,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二受害人谢某某系出差期间,由于其在封闭的房屋内用废弃的铁桶燃烧塑料包装带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意外死亡”。三、退一步讲,假设受害人谢某某死亡能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因受害人等人自已在封闭的房屋内用废弃的铁桶燃烧塑料包装带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意外死亡”事件。受害人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员,对在封闭的房屋内用废弃的铁桶燃烧塑料包装带取暖,可能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应该预见到,再加上其在河北厂方及另一员工提醒其要在睡觉前将火浇灭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不会有中毒的风险,其在睡觉前未将火浇灭时,才最终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其本人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应免除厂方的责任。

本案经过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意见:本案系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应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受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厂方承担10%的责任,赔偿受害家属损失4.5万余元。厂方对代理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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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亢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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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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