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律师亲办案例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黄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浏览量:1320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完全可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即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身份被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即业主委员会有权以原告身分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因此,本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以上内容由黄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鑫律师咨询。
黄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好评数0
海南三亚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鑫
  • 执业律所: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2*********0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三亚
  • 地  址:
    海南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