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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大义灭亲,被告可减刑
来源: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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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试行,改革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量刑规范化可有效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河北出台量刑指导细则,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被告人或可酌定从轻处罚

  记者从昨日下午省法院召开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全国法院试行。这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即将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日前,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可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20%以下等条款,此举体现了河北特色。

旨在破解“同案不同判”


  省法院副院长朱良酷介绍,“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重点。该改革项目主要是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问题。

  “传统的量刑方法主要依靠经验和个人素质,虽简便易行,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分析标准,易导致量刑失衡。”据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就是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判决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其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时差异还很大),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09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河北首批确定廊坊中院和石家庄桥西区、廊坊三河、保定徐水三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今年3月份,又将试点法院扩充至11个中院和32个基层院。

量刑步骤分“三步走”


  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后,量刑步骤分为“三步式”。

  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从实践看,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审判人员的量刑意识得到强化,上诉、申诉、上访案件大幅下降,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同时,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规范15种犯罪的量刑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司法机关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朱良酷介绍,《量刑指导意见》适用于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适用于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目前,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以上案件,该意见暂不适用。

  “规范了这十五种罪名的量刑,也就是规范了绝大多数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的量刑。”据统计,这十五种罪名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在90%左右。

实施细则突出河北特色


  省法院刑三庭庭长柴建国介绍,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了细化。其中,补充规定了12种《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我省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并参照类似的量刑情节合理确定调节幅度,保证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相协调。例如,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我省法院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体现了河北特色。

  此外,还对量刑起点幅度进行了细化、对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范了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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