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川龙律师亲办案例
此案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来源:董川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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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基本案情:李某经营建材商店,经营建材买钢筋,买钢筋的人需要展钢筋时,李某找人展并且提供相关展钢筋的工具。李某打电话让张某来给其为购买人展钢筋,在展钢筋的过程中造成张某右眼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该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

李某与张某形成了1、承揽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自己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收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形成了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理由如下: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首先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其次,由承揽人自己提供设备、技术、劳动力来完成。而雇佣关系则是雇主与雇员身份具有依附关系,雇主与雇员不处于同一地位。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雇员仅仅是提供劳务。由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结合本案张某提供场地及使用的工具,并且张某按照李某的指示为他人展钢筋,李某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问题若干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雇主与雇员不处于同一地位。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自行完成工作,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自主劳动\\\".
第二,工作目标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承揽人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三,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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