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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来源:周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8
浏览量:1133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是指因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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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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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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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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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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