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下的噩梦》案例点评—江西电视台调解案例: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结合本案,调解员对当事人刘先生因为家庭矛盾引起的施暴行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分析和义正言辞的批评;同时希望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矛盾和分歧时多一些沟通、理解和宽容,少一些粗暴和简单。尽管该案调解没有成功,但该案例给人的启发还是值得深思的:面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要敢于在第一次的第一时间就说“不”,发生家庭暴力后要及时通报双方家人,特别是双方父母,取得双方家人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寻求他们利用亲情的力量感化和帮助教育施暴者。再次发生时,要争取对方工作单位、妇联、工会、居委会或村委会、政府基层组织的帮助,必要时及时向110或者公安部门报警求助,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正确的思想疏导,对施暴者形成“合围”之势,使施暴者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