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炎燊律师亲办案例
制衣厂收购方案
来源:谢炎燊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7
浏览量:1589

关于收购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

及组建合资企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王某某女士:

就阁下拟收购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并与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组建合资企业,欲聘请本所为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风险防范措施:

本所已于2009年8月17日下午委派谢炎燊律师前往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情况,协同阁下与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许日新就收购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全面的沟通,达成初步共识。本所于2009年8月18日为阁下起草了《投资合作意向书》。

一、有关收购事宜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

(一)、确保《资产收购协议》的合法有效

由于收购时间紧迫,而有关收购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公司相关法律问题较多、如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现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为确保《资产收购协议》的合法有效,防止《资产收购协议》被撤销:

首先,必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对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为收购价,保证收购价符合市场价合理、合法;

其次,出售公司固定资产根据《公司法》属于对公司资产的重大除分,出售方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必须形成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再次,为确保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所得款项后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必须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并合理清偿公司债务。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阁下收购固定资产后,由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向阁下出具发票。

(二)原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及法律责任的担保;

首先,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审计,股东担保其向审计机构提供的全部财务数据真实有效,主要确保公司负债的真实性。

其次,股东担保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不存在拖欠社保问题,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若有因上述问题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原股东应赔偿。

再次,确保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将出售公司固定资产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否则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确保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配合资产转让、公司注销、公司成立等手续。

二、有关组建合资公司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投资合作意向书》阁下将与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组建合资企业,合资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其中阁下投资120万占合资公司60%股权,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原投东投资80万占合资公司40%投权。由于新成立的合资公司与原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基本一致,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原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合资公司办公设备、厂房、工作人员都属于原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容易给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误认为是一家,或存在关联性,有转移资产的嫌疑,将在日后对合资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合资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不一致(实际参与经营没问题);或由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按《投资合作意向书》作出承诺保证,若广州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为确保阁下在合资公司中的绝对控股地位,防止其它合伙人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在注册成立合资公司签订《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有利条件,保护阁下合法权益。

由于收购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与广州市汇和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合资成立新公司,除提供风险防范建议外还需起草大量的法律文书如《投资合作意向书》、《股东会决议》、《资产收购协议》、《债务清偿方案》、《借款协议》、《债务承担协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

综上,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若阁下委托本所办理上述事宜,本所拟收取律师专项法律顾问咨询服务费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

上述方案供贵司参考。本所亦非常乐意听取并慎重考虑贵司提出的有关律师服务的任何意见及建议,本所相信并有能力为贵司提供优质、及时、高效、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以上内容由谢炎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炎燊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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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炎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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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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