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兴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王华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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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AA及其监护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代理人。经多方调查、取证和参加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及存在的分岐,现提出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70836.33元、护理费4050元、交通费1191元、复印费13.2元、住宿费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56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原告住院期间共损失医疗费70836.33元,且都具有医疗票据。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及出院休养期间护理原告是合情合理的,原告的父母都是本市的农民,没有收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每天30元是适当的,并没有超出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每天30元的护理费。交通费是原告父母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往返医院的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这些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总共用去了8万多元的费用,作为原告的父母双方都是农民,有什么能力能够一次筹集到对他们来说犹如天文数字一般的巨款呢?从原告受伤到现今被告分文没有支付现金,而现在的医院收费大家都知道,只要账上没钱,是不会给你治疗与用药的,无耐只下原告父母只能一次又一次的往返医院与家乡,四处奔走求助亲朋好友借钱来给原告治伤。如果按被告所言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来计算,是没有依据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只能对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其他人有拘束力。原告只所以能产生如此之多的交通费用,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出资的原因。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支付原告的交通费。只从原告出事后原告父母没明没黑的操劳,白天在医院照顾原告,是身心疲惫啊!如果说没有一个休息恢复体力的场所,整整35天谁能吃得消啊!按被告所言可以找一个每晚10元钱的床位,真是人心隔肚皮,在西安这样的大都市现如今在哪去找10元一晚上的地方。即就是有这样的地方,象这样的地方能够让原告的父母恢复体力,来迎战明天的煎熬吗?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赔付的项目,并且,已经明确了计算的标准。《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住宿方面,省外出差: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伙食费补助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30元,过去的标准是18元。”因此,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给原告以伙食补助是有根据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适当的营养费是《解释》第24条明文规定的,试想一下,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出了这样的大伤害难道给点营养不应该吗?别说是个孩子就是大人也应当适当给予营养,一般人都知道这个道理,难道非要大夫写在纸上才算数吗?被告也同意给孩子营养,但是,就是不愿承担这个责任,一点良知都没有了。《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告遭受车祸使左下肢腓骨骨折,皮肤坏死使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本市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请求3000多元的精神赔偿是适当的,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依法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事故责任作了明确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这一认定书基本上划清了本次事故的责任轻重界线,也为赔偿比例的划分打好基础,根据《指导意见》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也要依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当地市价格的,就应当适用市场价格。被告所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作为赔偿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指导意见》第23条:“赔偿权力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之间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被告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比例,那是各被告之间的事与原告无关。

综上所述,原告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大受害者,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得到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根据的,并且,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标准,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求法庭参考采纳。

 

 

                        原告代理人:王华兴律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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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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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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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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