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行期长是不争的事实,在签订合同初期,发包方和承包方关系相对较好,但是由于双方的利益的相互对立,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一些不愉快是正常的,有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现解除合同的事情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都有质保金的约定,但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质保金将不再扣留。这在《合同法》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施工合同的质保金都是在合同履行完后才扣留的,合同的解除说明双方的合同没有按当初的约定履行完,此时质保金还没有扣留,作为发包方不应扣留质保金,而应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但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的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地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质量保修属于合同终止后的后契义务,虽然保修金已经返还,但如存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