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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与防范
来源:毛金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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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与防范

目前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各个建筑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只要有一线希望,就想办法承担工程。承揽工程时如不进行前期的调查,及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风险如下: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如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需的五证中大多不全,但至少应有三证,第一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二要有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第三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了以上三证,才可与开发商合作,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面临所建建筑物为违章建筑被拆除的风险。

垫资合法,对施工企业的运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1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这充分说明垫资这种方式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在开发商资金不足时,极有可能提出垫资的要求,此时审查开发商的证书更为重要,因为前期工作都是建筑企事业的资金,如果所建工程不合法被拆除,建筑企业的前期投资将血本无归,无法收回。

建筑企业如何防范上述风险,除了审查开发商的手续外,还应调查开发商的资信情况,以及所开发的建筑物能否变现或者拍卖,如果所开发的建筑物能够拍卖,在开发商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时,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优先权,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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