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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一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747

 

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拷问婚着爱情的保鲜期,当婚变悄然而立,谁熟悉离婚的实务操作,谁就能在离婚大战中占据主动!婚姻专业律师在此总结离婚时常见的离婚陷阱和误区……   

一、          对离婚案件不够重视。

有些当事人认为反正第一次离不掉,所以自己倒腾个诉状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师,基本上也不提交证据,对第一次离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只等符合期限时再行诉讼。
  根据相关的统计,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能通过判决和调解实现离婚目的的,占离婚案的一半比重。这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相关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这些证据在形式和内容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就能获得法官的认可。
  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二、第二次起诉,我一定能离成!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
  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2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
  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随意不得。
 
 三、对方只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我可以同意。
  现在有一种时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诉方在律师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关系提出诉讼,对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尤为常见。
  其实这是诉讼的一种策略,但应诉方往往频频中招
  策略:既然双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离婚再说。反正财产又没有分割,还是共有关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尽可能快地实现其离婚意图,该方如果掌握家庭财产,离婚后会立即转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不掌握财产的,在会离婚后立即对财产先冻结,并立即诉讼。
  反制:不掌握财产的被告,要求财产和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是应诉时的最佳策略。
 
 四、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只要我坚持离婚,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最长六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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