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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田金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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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答辩人:张某,男,19******日出生,住安徽省***********号。

 

答辩人因原告**(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张的请求事项证据不足

(一)原告陈述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不存在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1年上半年,被告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代理原告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额高达150万元的销售合同。”原告的陈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作出支撑,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看,并未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答辩人采用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并不能达到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事实上,**公司对答辩人的工作及网站投放广告的合作是认可且满意的,愿意同原告继续合作,进行网站广告的投放。原告所指的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属于在同答辩人发生矛盾后的无端指责。更何况,同**公司商务谈判的过程有上级部门领导的参与和支持,答辩人代理原告同其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原告制作和提供,并得到原告认可。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50万元,并由原告技术部门对**公司的商展广告予以长期的投放服务和技术支持。因此,在商务谈判和履约服务都得到了原告的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认可,原告和**公司均实际履行了合作协议,那么答辩人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其职责就是销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对**公司的销售为公司创造了较高的利益,在原告和**公司均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答辩人的营销行为是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原告向**公司退回合同款同答辩人无关

1.原告向**公司退回合同款事实不清

原告在向杭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亦称,其已经先后向**公司退还合同款1359694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退还**公司1359694元。相反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姑且不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退还被申请人的款项为99万元,并非1359694元。从**公司的退款申请书中看,**公司申请退还金额是60万。因此,即使有向**公司退回合同款的事实,那么退还合同款金额的事实不清

2.从**公司的退款申请书中看,**公司退款申请书只是说退回其账户中心的通用资金60万,没有提及任何退款的原因和理由。这里退款的原因和理由可能很有多种,如对广告投放效果的不满意、对原告资金管理安全性的不信任、**公司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也有可能是原告的不当履行合同协议等违约行为,而这些行为导致**公司申请退款均同答辩人无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申请退回合同款的原因事实不清。事实上,**公司是对原告通用资金的管理不信任,且其暂时需要进行资金周转,故而转出。可以说**公司退款是同原告协商一致后的结果,与答辩人的销售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更不存在因为答辩人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的退款。答辩人只需要完成自己的销售工作职责,就属于对劳动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而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无法控制,且不属于答辩人的工作职责范围。更何况,**公司从未向原告投诉过任何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更是同意与原告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也就是说还是同意将资金打回原告。

因此,即使存在**公司的退款,并不是由于答辩人的过错造成,同答辩人的销售行为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原告向**公司退回合同款同答辩人无关。

(三)原告要求返还提成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在起诉状称,其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向答辩人全额支付了提成款129119.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50万元业务的提成款原告向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不足7万元,并未完全发放足额发放,答辩人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全部提成劳动收入的权利。

另外,答辩人是通过自己及同事的艰苦谈判和营销工作,让原告顺利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原告与**公司申请退款经济纠纷,属于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这部分风险也不应该也没有任何依据转嫁给普通的劳动者。更重要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答辩人作为原告单位的销售人员,履行了自己的劳动义务,原告在经过审核后发放了答辩人的销售佣金,现由于维果公司的申请退款的金额和原因事实不清,且原告无法证明是由于答辩人的原因造成退款的情况下,要求其返还销售佣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是否将广告费用退还给**公司,退还金额是多少,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司申请退款的事实均不清楚的情况下,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退款是答辩人的过错造成的前提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人:**

委托代理人:田金炉 律师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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