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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来源:赵碧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浏览量:1058

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1986122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台庙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民益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银英,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太先,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2010515日(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腾牛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20093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20096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2009420日——200910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2009618日——200910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09618日——200911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09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20101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101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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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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