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10)海政函字第 号
青岛恒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接受专利权人朴汶秀先生的委托,对于贵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及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侵犯专利产品一事,特由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郑重致函贵公司。
鉴于:
一、2000年5月13日朴汶秀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发明专利和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发明专利,并分别于2001年9月19日和2001年9月26日授权公告,取得发明专利。
二、贵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朴汶秀先生许可,有擅自使用多通道导管组件的制造设备和方法发明专利和擅自生产、销售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的发明专利侵权违法行为,专利权人朴汶秀先生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贵公司有前述专利侵权违法行为;
三、贵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产品与专利权人朴汶秀先生享有专利权的上述专利产品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和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之规定,贵公司构成发明专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专利权人朴汶秀先生根据法律拥有直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责令贵公司停止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权利措施以及对贵公司的侵权产品采取查封的权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贵公司如下:
一、限贵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于二日内撤销网站上的侵权产品图片和撤回市场上待售的侵权产品;
二、限三日内就有关商谈事宜与委托律师联系。
否则,专利权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追究贵公司的专利侵权责任。
特此函告
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志真
2010年7月24日
附:
1、闫志真律师办公电话:0532-89953233
2、侵权人身份;
3、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