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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什么时候过期?----论欠条的诉讼时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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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自己搞不清楚,甚至在律师和法官之间也存在大相径庭的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曾专门出具了两个复函:

  (一)关于《法复[1994]3号》

    《法复[1994]3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其全文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关于《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其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

上诉两个复函所针对的欠条应理解为并非因借贷关系所发生的欠条,而是有诸如供货合同、工程合同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欠条。因此,要正确适用上述复函则首先要弄清欠条背后隐藏的基础法律关系。其次,要弄清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履行期限问题,如果能够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中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则应该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则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起算;反之如果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履行期限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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