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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构成

作者:王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3-29 16:30 浏览量:1637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看似简单的故意杀人罪,在具体的案件中却经常出现到底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定性的困惑,结合自己办案的一点体会,想浅论下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必须要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刑法规定只要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因是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体的量刑上有所区别。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刑法中生命起始的标志为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生命终止的标志为以心脏停止跳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可以认定为生命已经终止。因此,母体中的胎儿与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但其侵犯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侮辱尸体罪。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的故意。这种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死亡后果发生的一种心里态度。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认识程度和所持的态度,在理论上把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有明确的目的,希望受害人死亡。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种认识包括对现有事实的认识和对未来所发生事实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死亡后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也是其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在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尚未实现或者已经实现某种愿望,或者说它是受害人死亡后果作为观念形态在行为人头脑中的反映。但在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犯罪中,行为人不存在这种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它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它虽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态度,听之任之,不积极追求,也不加以防止。在认识因素上,与直接故意两者是一致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两者对危害后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只是预见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是预见危害后果发生的必然性;在意志因素上,即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根本特点。所谓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即不积极追求、希望这种后果发生,也不是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发生危害后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

   一般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一般为意外事件。如在森林里,误将人当成动物而开枪将其打死,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就不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的非法性,即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该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阻止,致强奸实施人受伤,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致伤强奸实施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故即使致其受伤,也不构成犯罪。 如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枪击、暴力、施毒、利用车辆及其他物品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3岁孩子游玩,孩子落水后成年人不积极施救,也不求救致孩子死亡。成年人带孩子出游,其有负责保护其生命安全的义务,但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非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非法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非法行为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如果死亡的结果不是非法行为导致的,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以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该罪名不能成立。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想将受伤人砍伤,但在具体实施非法行为时却将受害人砍死,犯罪嫌疑人构成的即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就是其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再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想将受害人杀死,但在具体实施非法行为时因受害人奋力反抗,受害人只受轻伤并没有死亡,犯罪嫌疑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只不过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而已。
 在具体实务中,要深刻理解、严格分析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构成,才能准确把握该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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