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慧律师亲办案例
环境资源犯罪
来源:彭家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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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现从社会、犯罪分子本人和周围环境三个角度作一扼要分析。

从社会看,有以下一些主要原因:(1)社会大气候的影响。政企分开和实行市场经济的改革,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管统揽的局面,使人和单位的利益直接与自己的行为挂起钩来,一些个人和单位于是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违法排污、非法捕杀珍稀动物和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开放政策的实施,为走私固体废物、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提供了方便。这其中单位犯罪尤其引人注意,因为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没有或很少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市场经济却不仅使国有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明确的责权利,而且还出现了一大批拥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承认,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利益驱动和竞争性是法人犯罪产生的重要经济原因。”


从犯罪分子本人看,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就主观原因而言:(1)唯利是图的犯罪动机是很多犯罪分子走上环境资源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很少是为危害环境而危害环境的,他们大多是为了从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中牟取暴利。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公然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大肆从事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在那些盗伐滥伐森林、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等破环自然资源的案件中,更是如此,如建国以来我国首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喻明李、郭发平等人非法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一案,犯罪分子明知大熊猫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动物,但因打听到大熊猫皮可以卖高价赚大钱,遂无视法律的规定,互相勾结,共同策划,从枪杀、剥皮、窝藏、验货到运输,形成一个锁链式的犯罪团伙。

从周围环境看,有这样一些因素值得考虑:首先是周围整个环境都缺乏法律意识,从而助长了环境资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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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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