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亲办案例
论危险驾驶罪的不足和建议
来源:李春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8
浏览量:3156

  论危险驾驶罪的不足和建议

论文摘要

第一章、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设立原因

1.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1.2、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原因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

2.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2.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2.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2.4、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3.1、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理原则

3.2、认定主观形态

3.3、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

3.4、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那个和处理

第四章、审判中的情况

4.1

4.2

4.3

第五章、危险驾驶罪制度的不足之处

5.1、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不明确

5.2、“情节恶劣”难以界定

5.3、处罚力度比较低落

5.4执行成本高,导致执行难

第六章、危险驾驶入罪的社会影响

第七章、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建议

7.1、完善立法

7.2、处罚力度应适当增加

7.3、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定罪标准, 保证司法公正

7.4、充分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查处犯罪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与传播,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仅将醉酒驾驶和飙车以列举的形式确定为该罪的客观行为并不完整,如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与酒后驾驶、飙车等相当,因此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式;“情节恶劣比较抽象。在以后的法律发展中可以进一步明确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关键词:危险驾驶;不足之处;立法建议

第一章、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设立原因

第一节、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的一条,仅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我们知道危险驾驶行为是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不仅包括这两种情形,还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因此,我们将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概括如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

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包括飙车),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或者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载的和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节、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孙某某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施杰强调,让危险驾驶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施杰表示,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某某、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在施杰看来,我国现有的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偏轻。这使得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2009年备受争议的孙某某案就是其中之一。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建议: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使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施杰说,他办理孙某某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现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施杰表示,就是孙某某(醉酒驾车致4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一下的

有期徒刑,这更好的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酒后驾车,她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

2.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修正案()》新增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将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所以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2.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有危险驾驶的行为。所谓危险驾驶,是指驾驶状态或驾驶行为极为危险,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驾驶状态危险。如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交通工具的;服用抑制神经的精神药品或过度疲劳不能安全驾驶时驾驶的等。二是驾驶行为危险。如超速行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再次,必须是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其性质上不属于危险驾驶的;或者虽然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但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违章行为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的危险状态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均不构成本罪。

2.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具体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包括飞机、火车、船舶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应当指出的是,驾驶人员不仅是指有合法驾驶证件的人员,也包括虽无合法驾驶证件但却实际操纵交通工具的人员。我院审理的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无证驾驶人员为3人,驾驶车辆均为二轮摩托

2.4、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很难全部认定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结果犯的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对结果有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是以行为人放任撞死撞伤人的事故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的,仅仅只是对行为的危险性有认识而又故意实施的明显不够,如果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不会发生,无疑不能认定为有间接故意。

综上,首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该对故意和过失予以明确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其次,增加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共性特征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此,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刑法的平等原则。

第三章、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3.1、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拘役并处罚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较为独特,由于危险驾驶罪派出了申请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因危险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外),且因其认定方面的简便易行,也为司法人员在较短的事件内处理创造了条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的司法处理应本着快捷、简便的原则进行。在侦查环节,对醉酒驾驶的,完全可以再较短时间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则应启动轻罪快速通道甚至指定专人办理单纯的危险驾驶案件,移送并建议审判机关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场判决,避免司法审理的过分拖延。

3.2、认定主观形态

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火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才能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由于我们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时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3、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

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我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我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恶劣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形势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4、危险驾驶与其他罪名的过渡、交叉、竞合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1、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人因灾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因危险驾驶罪致交通肇事后,机动车驾乘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审判实践中的情况

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

20115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然后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等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人大代表危险驾驶

20116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零时32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

20116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女性)与其朋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一夜市摊上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黄某喝了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吃好夜宵后,黄某驾驶轿车欲驶往状元镇耐宝路口处。车辆刚启动不久,便在龙飞路上与行人王跃林发生刮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耐宝路口处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因黄某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抽血酒精浓度测试。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15.5mg/100ml
  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案例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其所判完美,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第五章、危险驾驶罪制度的不足之处

5.1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不明确

()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刑()目前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行为,而没有概括性的兜底性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疲劳驾驶和严重超速等,因此,这一条款大大降低了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另外,由于法律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基础,修正案的明文规定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诸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后果,刑法同样需要把它们纳入自身的规制范围。

5.2、“情节恶劣”难以界定

从刑()增加的条款的表述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那么“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刑法加以规制?关于这些问题上,情节轻微——情节恶劣——严重后果三个不同概念之间的两个“度”需要有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解释。“情节恶劣”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入罪标准,虽然其不是结果犯,但是始终应当也必须要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由于刑(八)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因为每个法官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可能都不一样,很容易导致相似的案件,有的按危险驾驶罪处理,有的不构成犯罪,这样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处理,有损司法公正。

5.3、处罚力度比较低弱

()规定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罚金往往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的制约,因而,执行能否到位、能否完全起到惩罚震慑作用存在疑问。如此一来,刑罚的威慑力就只能寄希望于主刑了。但是,一至六个月的拘役能否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恐怕很值得怀疑。特别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处罚过轻,同时幅度这么小的刑罚在适用上也很难与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醉酒相适应,从而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法官适用刑法的困难。刑()之所以增设危险驾驶罪,原因之一是现有的交通肇事罪名无法更准确、更严厉有效地惩戒、打击这类行为。现在,醉驾飙车终于酝酿入刑了,其处罚力度当然应当低于交通肇事罪,但是刑()的规定让这种差距过大,仍然没做到罪责性相适应。

5.4、执行成本高,导致执行难

现代社会交通之发达、车流量之多,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候。有限的执法人员在面对如此数量之多的车辆及驾驶人,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来查处危险驾驶车辆,但实际上这种抽查方式的概率是很低的,肯定有很多危险驾驶人侥幸未被查到。另外,判断是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有无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这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仅仅靠抽血是不够的。同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后,相对行政处罚方式,因为要进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宣判等司法程序的处理,公检法机关都参与进来,需要更多的程序环节,更加耗费时间和司法资源,显得成本很高。

第六章、危险驾驶入罪的社会影响

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地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为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章、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7.1、完善立法

通过进一步明确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危险驾驶涵括的范围过窄。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因此建议,诸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刑法同样需要把它们纳入自身的规制范围。

同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予以明确规定。解释应把握好一定的度,不宜过严也不宜过宽。应考察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对其周围环境产生的潜在危险,其有没有不顾道路交通安全,恶意追逐其他机动车的心态。如果只是单纯的普通超速驾驶,可以按道路交通法处理,不构成犯罪。

7.2、处罚力度应适当增加

危险驾驶罪主刑过低。对于危险驾驶规定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主刑只是拘役,除了与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的主刑都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立法结构似乎不太协调外,危险驾驶罪仅针对危险犯,理应与造成实害的诸如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量刑存在差距,但量刑差距过大,难以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处罚力度适当增加。

7.3、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定罪标准, 保证司法公正

危险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危险驾驶者明知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以上行为的话,应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7.4、充分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查处犯罪

执法部门可以充分运用现代化高新科技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电子监

控和检验,从而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去查处更严重的大案要案,并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网。

总之,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方面,危险驾驶罪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再加上中国人传统的酒文化,所以针对以上诸多的不足,在以后的立法和执法方面都要加强和改善。

结束语:

危险驾驶罪制度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新的制度,其研究才刚开始。就危险驾驶立法属于社会的进步,另还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等各个方面统筹的去完善贯彻落实,尽可能的减少不合理的情况,最大限度的还要体现法律的威严,还要保护基本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下来还需要各级部门努力建立健全危险驾驶制度,日后还需相应配套制度的跟进建设,还需更最高级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来完善更具体的操作规则,以加快法治化建设进程,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载《法学杂志》(京)2004年第4期。

[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3] 周光权.《有必要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第七版。

[4] 郭胜峰.浅析“5-7杭州飙车案”的定性及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51日实施

[6] 李成福.《论危险驾驶罪——兼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之不足》2011年(1

以上内容由李春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春雨律师咨询。
李春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59好评数13
  • 咨询解答快
历下区明湖东路保利大名湖11座2-8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雨
  • 执业律所:
    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历下区明湖东路保利大名湖11座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