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良心和信用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是一个永远讲不完的话题。一切为了当事人,成为许多律师办案的准则,当事人是否满意成了律师优劣的重要标尺。这既是欧美律师的行业准则,又是中国律师的座右铭。在美国,律师即使知道了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也只能告知当事人去自首,而不得揭发或检举。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曾几何时,一些律师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放弃了一个律师的原则,忘记了律师的神圣使命,竟然帮助当事人逃避债务,更有甚者帮助当事人作假证、伪证,以致引来牢狱之灾。从短期利益看,律师帮助当事人得到了非法利益,律师也得到了所谓的实惠,但这种做法后患无穷。这不仅仅是律师个人的损失,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更进一步有损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
今天早晨,主任高峰律师接待了一位当事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算是上了宝贵的一课,他用一个律师的诚实和使命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从做人的本性和负责任的角度替对方当事人考虑(这在我见过的律师中是少见的,大多数律师都会只顾及己方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妥善处理好事情。这不仅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也让己方当事人成为一位合格的诚实公民,且树立了己方当事人是负责任和讲信誉的良好形象。这无疑对他今后的事业和人生都是有极大好处的,对社会也是一种贡献!今天这一课为我今后的律师之路树立了榜样。
做律师就应做一位对社会、对国家的进步有益的的人,而不能只顾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出卖一个律师的应有原则和品德,这也是做人的本分。如果每一位中国律师都能站在更高的角度,从国家、社会进步的高度去办理案件,去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相信会再快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