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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
来源:姚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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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

行人赵某横穿马路,被钱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就医花费了2万元,在家休息了半年。他多次找钱某协商赔偿事项,但是钱某以自己的车买有保险为由,让赵某找保险公司赔偿。那么,赵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能找保险公司赔偿吗?他在该次事故中的次要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他最终能获得多少的赔偿?现从法律事务的角度,对本案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

赵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可以找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也可以不经交警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这类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有三方,第一被告是直接侵权人即驾驶员钱某,第二被告是车辆的所有人也就是出租车的所有人或者出租车公司,第三被告是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的问题,现在已经完全解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请求赔偿数额。请求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的数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请求赔偿的数额,是依据实际损失的数额,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确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也是主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相应的赔付责任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在复核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认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赵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赵某和钱某在该次事故的中的赔偿比例各是多少呢?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办法》第55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且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钱某在交通事故中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因此,依照该法律规定,钱某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要自担20%的损失。假如赵某因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总额是20万,他应当提起多少的赔偿请求呢?

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的部分应当全部提起,也就是说赵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需自行承担20%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由赵某自担20%的损失。在交强险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我们仅取医疗费用的赔偿来举例扼要说明:假设赵某因该交通事故花去医药费2万元,因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赵某需自行承担的损失数额为:(2万元-1万元)×20%=2000元,而不是2万元的20% 4000元。

    赵某可以就哪些项目提出赔偿请求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明确了以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没有票据的,一般以每天5元乘以住院天数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只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才能最终确定,本文仅就一般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在遇到实际情况时还需要专门的计算。我们借此机会要向社会各界呼吁,交通安全,事关重大,行人和驾驶员都不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救治伤员,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妥善处理后续各类事项,依法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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