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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问题的思考及应对策略
来源: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25
浏览量:896

中国反倾销问题的思考及应对策略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  何农、邓静

 

中国加入WTO组织后,迅速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的巨大成就接踵而至的还有越来越严重的反倾销问题和贸易摩擦,这些都严重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反倾销措施如果超过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使用,就脱离反倾销制度的宗旨,变成了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本文从倾销的概念及全球反倾销的趋势、中国被控倾销的现状及频繁被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危害、对华反倾销调查频繁之原因剖析、中国应对反倾销之建议几个方面介绍中国的反倾销问题,以助于更好地思考和应对反倾销问题。

一、倾销的概念及全球反倾销的趋势

(一)倾销的认定

WTO《反倾销协议》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即“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一国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倾销事实的发生,2、由于一国的倾销行为给另一国造成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允许“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该倾销行为的手段只有一种———征收反倾销税。

(二)全球反倾销的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或公平竞争原则。国际贸易不能用倾销、补贴、垄断的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其他成员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发生了倾销,受损害的成员方有权采用征收倾销税的办法,来反对非公平贸易。由于反倾销措施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且被认为是世贸组织在其章程中认可的合法武器,因此被各国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被频繁采用。近年来,全球反倾销有以下发展特点和趋势

1、   立案数量呈增长趋势。

WTO统计,1987--2000年,共有37个国家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3100件。80年代末,全球反倾销立案每年在100起左右,90年代则为250起左右。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各国的关税水平不断下降,数量限制措施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而反倾销得到WTO协议认可,成为贸易保护最有效的手段。第一,反倾销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第二,反倾销所要求的利益损害认定更为简单;第三,反倾销可以针对个别国家;第四,反倾销完全是单边行动;第五,反倾销的威胁会使出口国更容易接受自愿出口限制;第六,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

  2、发展中国家立案数量增长迅速。

  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年度立案数在1993年首次超过发达国家,占全球年度案件总数的比重此后一直保持在50%以上。1987—1994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占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的23,而在1995—2001年上半年,印度、南非、阿根廷和巴西四国占全球立案数的35%,而上述四个发达国家的比重则降至40%。

  3、立案针对的产品集中。

  在过去15年中,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塑料和橡胶制品、纺织品等5类产品的案件数之和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34左右。

钢铁、化工、纺织是各国特别是大国都拥有的产业,在发展中国家是实现工业化的主导产业,某些产品在发达国家则属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的夕阳产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矛盾尤为突出。

二、中国被控倾销的现状及频繁被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危害

(一)中国被控倾销的现状

据统计,自19798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投诉倾销以来,截至20026月底,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达478起,涉及到五矿、化工、轻工、纺织、土畜、机械、电子、医保等诸多商品,直接影响出口金额150亿美元以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出口产品已成为外国反倾销的重点对象。自95年来,我国一直“稳居”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榜首。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1年底,世界各国发起的反倾销投诉共有1800起,其中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达250起,占总数的13.88%,排在第一位。

20051月至20056月,共有印度(5)、墨西哥(3)、澳大利亚(2)、南非(2)、哥伦比亚(2)、美国(2)、欧盟(1)、加拿大(1)、巴基斯坦(1)、土耳其(1)、以色列(1)等11个国家(地区)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21起(反倾销20起,保障措施1起),涉案金额约2.96亿美元,且对我国的反倾销之诉日益呈现以下趋势:

1、对我国出口商品投诉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涉案金额和规模有增无减。

如前所述,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发中国家如巴西、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2005年上半年,美国ITC共发起337调查11起,涉及中国的调查为5起(网络控制器、橡胶抗老化剂、彩色电视接收器、撞球杆、声音处理芯片),占同期美国调查总数的31%,较去年同期的3起有所增加,位居各被调查国的首位,并呈现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案金额逐步扩大、被调查产品结构不断升级等特点。其中,据初步统计,橡胶抗老化剂涉案金额约200万美元,下游产品(轮胎)8亿美元;彩色电视接收器被调查企业涉案金额约9亿美元,声音处理芯片涉案金额约2000万美元。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

我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而且还包括非常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等产品,而且近年来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日益集中于优势产业。2005年针对我出口纺织品的反倾销案件非常突出。印度、美国先后对我纺织品发起反倾销调查3起(印度2起,美国1起),涉案金额约2亿美元。案件数量占今年案件总数的21%,涉案金额则占到80%。

此外,欧盟东扩后欧盟产业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贸易保护主义增强。据悉,欧盟产业界已经多次向欧委会递交申请,要求对我劳保鞋(2005630日,欧委会已决定对自我进口的劳保鞋开始反倾销调查)、纺织面料鞋及皮鞋3种鞋类产品(年出口额约13亿美元)发起反倾销调查。

3、亚非发展中国家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

亚非发展中国家在对我反倾销方面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印度等国已经成为对我发起反倾销的大户。2005年上半年在中国被发起的全部20起反倾销案件中亚非发展中国家占一半,其中,印度5起,南非2起,土耳其1起,巴基斯坦1起,以色列1起,涉案金额达2.05亿美元,占全部反倾销涉案金额的77.4%。仅印度对我的反倾销数就占全部立案的1/4,涉案金额占全部金额的3/4

4、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

通常情况是,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诉讼后,其他国家由于担心这种中国产品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炭化硅、高锰酸钾,硅铁、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二)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外贸带来的危害

国外日渐增多的反倾销措施,使得中国企业的不少商品出口受阻。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首先,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如1993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收165%1105%的关税,19977月美国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91.5%156.7%的反倾销税最终退出市场。中国彩电行业更是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困扰的缩影。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调查十五年,最终在高额反倾销税阻击下失去欧盟市场。在逼入绝境的情况下,中国彩电业不得不奋起抗争,历经磨难,才在20029月达成价格承诺。20035月,美国又对中国彩电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反复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突显了中国产品出口的不利处境,当欧盟和美国的企业竭尽全力地策划着占领中国市场的策略时,中国的企业家却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应对反倾销调调查,甚至正在为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不得不退出海外市场而痛苦万分!

其次,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长,原有业务客户逐步流失,再重新进入失去的市场非常困难。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调查、初裁、终裁,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长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能继续延长。像我国出口欧盟的彩电、出口美国的高锰酸钾等许多产品,都遭到10多年的反倾销关税制裁,目前的出口额与立案时相比已大大萎缩。

还有,近年来的反倾销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一是国家反倾销连锁反应:当一种涉案产品被一国征反倾销税时无法进入该市场时,会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会导致新一宗反倾销诉讼,如我国的钢板、糖醇等多种出口产品都曾在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正常出口。目前的一个新趋势是,当一国对另一国的某一进口产品提出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往往也会跟进,因为害怕这一国产品会转而大量进入他们的市场。二是产品反倾销连锁反应:像1994年美国对裁定对我国大蒜征收376%的反倾销关税后,又相继对我国出口美国的蜂蜜、自行车、蘑菇罐头、靛蓝染料等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总共影响了我国3亿美元的出口

三、各国对华反倾销调查频繁及高额征收反倾销税之原因剖析

    中国被各国频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量已居世界第一,而中国应诉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却居世界末位,分析各国频繁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及高额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的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

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提高,世界各国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过剩,必然向国外寻找市场,倾销和反倾销案件数量上升趋势不可避免。有数据表明,1990年前,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其次是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中国台湾。1993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个第一就让给了中国,其次是美国、日本、韩国。以钢材为例,1994年中国开始出口钢材,199611月便遭到倾销投诉,案值高达1亿多美元。可以说,遭到倾销投诉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成功的国家。因为一个国家商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常常会影响甚至损害对方的产业。以前各国是靠高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现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降低了关税门槛,为了继续保护国内产业,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等措施。

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五千亿美元,今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要突破万亿美元大关的计划已于近日提前实现,入世三年来进出口总额翻了整整一翻。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调查的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反倾销有着重要影响,而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又常被一些国家滥用。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较好,市场需求旺盛时,反倾销的举措相对要少一些,因为此时本国产业所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不大。而当经济不景气或陷入萧条时,对外国进口商品的投诉往往也会随之增加。

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各国的关税水平不断下降,数量限制措施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貌似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三)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但根据与一些国家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未来一段较长时期,中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使我国的反倾销问题更加严重,我国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cs)或称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cs)的身份进入的。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价格比较” 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因素为参照,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为复杂。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的运用上,往往采取歧视性政策,滥用反倾销,以与中国产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致于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这也给一些国外企业随意投诉中国企业倾销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及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尤其是捕捞业)。分析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看出,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于中国工人的36倍),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了。

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据统计,近九成以上的反倾销措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施的。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这些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五)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致使反倾销成为某些国家遏止中国贸易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或者不积极应对调查或不及时填写问卷,详尽提供资料和相关证据。依据反倾销诉讼的重要规则之一“可获得最佳资料(Best Information Avalible)”的原则,调查机关在可以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判断并作出裁决,其中主要是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而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变本加厉的反倾销申请和调查,久而久之,还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比如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四、中国应对反倾销之建议

分析各种因素可以预计,未来一段不短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被诉“反倾销”的高峰期。这是因为,加入世贸之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我们可以享受140多个成员的优惠关税待遇,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能力得以加强。而中国目前的外贸是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结构,出口商品多以价格取胜,因而很容易遭致倾销投诉。只有中国出口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高科技含量产品后,这种状况才可能根本改变。但这无疑需要一个过程。另外,在入世效应的带动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又带动了出口的增加,针对这些企业的反倾销目前也有上升趋势。

于是,如何积极地应对反倾销问题,成为我们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各进口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机制,积极进行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倾销条例》等反倾销法律法规,但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确还不是很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体制还没有完全与WTO《反倾销协议》接轨。《反垄断法》、《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企业破产法》至今还是试行版,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作。而这又会成为这些国家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反倾销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对我国而言,虽然短时期内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实际上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我国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和欧盟也把确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每一个企业或者行业都因此注定遭到反倾销调查,只要我们的企业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作,是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没拿政府补贴,没有恶性竞争,没做假账,就可采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早已在反倾销中认定了某些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积极进行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谈判,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四)建立对反倾销的监控机制及纠正机制,达到预警的效果。

原则上说,所有的出口企业都可能成为倾销的被控对象,与其被动地应诉,不如建立起较完善的对反倾销进行监控的机制。WTO成员承担着审查所有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的义务。这些因素包括需求的减少和转变,技术进步或国内工业生产水平和能力低下等。在某些反倾销体制下,国内工业自身的衰退,可能会被看作是受到倾销的损害,成为反倾销措施的借口。所以我国应注意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搜集到信息后,就可以对是否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少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对策。同时我国还应更多地合理、有效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比如说充分利用GATT23条“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将一切争议均诉至DSB,频繁的诉讼不管在人力还是财力上我国都难以承受,但我国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外交手段”寻求及时的解决。

(五)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多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混乱,定价不合理,缺乏协调。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各企业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也体会到价格大战的危害,许多行业商会也对出口产品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出口底价。但不乏企业违反规定,与进口商勾结,制造假文件,规避这种限价。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商会规定的企业,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制裁,特别是在出口数量和配额上加以制裁,必要时还应追究因违规行为而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因此而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对违规企业要按该行业最后被确定的平均反倾销税的一定比例加以处罚,使得个别害群之马不敢再危害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因此为了使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赋予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六)、企业应该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某些出口商可能会避免给调查给予配合,并打算采取诸如降低出口价格等措施来保持其在市场的份额,或采用其产品的替代品以免予可能被征收的任何反倾销税,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来源以改变其产地。中国出口商应警惕这些做法可能是短命的,甚至可能是饮鸩止渴,因为这可能导致反倾销税的加重,甚至引发反规避调查。20053月,美国商务部就公布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蜡蜡烛进行两起反规避调查,这是针对我国企业的第一个反规避案件。早在1986年,美国商务部即做出过终裁,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蜡蜡烛征收反倾销税54.21%2004年又将这一税率提高到108.3%,如果这一次反规避案败诉,将意味着我国出口到美国几乎所有的蜡烛都将征收108.3%的反倾销税。虽然因为对规避存在较大的争议,WTO《反倾销协议》并未规定反规避的内容。但美欧等均有反规避的条款。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也对反规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因此,积极配合调查,全力应诉才是面对反倾销的正确方式。而且,事实上,很多的倾销指控是可以胜诉的,不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不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不仅意味着市场的丢失,更意味着中国产品信誉的丧失⑦。

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企业应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在律师指导下及时填写调查问卷、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提供详尽资料和相关证据,出席听证会,甚至接受调查机构的现场调查等。应诉中,应该利用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从多角度寻找突破口,敢于处理,善于处理,首先力争把倾销幅度压下来,另外还有胜诉的可能。

另外应当特别关注的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七)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新的贸易体制下,国家利益不再是通过政治家而是通过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实现的。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消极等待,而应当积极地为新的变化作出充分的准备。否则“即使机会是均等的,结果也不会是均等的”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我们要尽快改变过分依赖外国律师应诉反倾销案件的现状,加快培养自己的人才。

(八)积极进行反倾销诉讼。

加入WTO组织后,中国不仅面对着国外大量的反倾销指控,中国的国内企业也面临着国外大量倾销产品的进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积极主动地申诉,才能早受益,从而避免企业更大损失,保住国内市场,寻求进一步发展,否则只能在国外产品的洪流中淹没自己,使国内企业、民族产业几十年的努力付之东流。

 

      摘自《直面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中国化工报》。

      摘自《今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一览》。

      杨荣珍、王绍熙、陈静编著:《反倾销应诉与起诉时务》。

      摘自刘海娜、王义伟、张寿、朱列玉《中国为何遭受这么多的反倾销》,《大经贸》2001年第2期。

      摘自王恕立、王卫锋、张清华《中国企业消极应诉反倾销的制度性缺陷》,《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年第6期第66页。

      摘自陶景洲《“再看反倾销——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深层思考”》,《中国律师》2001年第2期。

      施敏颖《“倾销和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对策”》,《外贸经济 国际贸易》2001年第12期,转引自《嘉兴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98, p.99.

      倪世雄、成帅华《“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发展中国家”》,《国际论坛》2001年第1期(第3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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