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律师亲办案例
口头合同法院管辖权
来源:李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量:2166

关于周某某诉游某某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之建议

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周某某诉游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其代理人认为某某市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某某市市河东新区。

本案被告游某某在某某市市河东新区二楼开办家具城超市,因该超市需要前期装修,遂与案外人胡某某约定包工不包料对其该商铺进行装修,被告游某某遂与该(家具城)楼下装修城(原告)约定,由装修城对其装修所需板材进行供货。原告从此便一直供货直至被告所经营的家具城装修完毕。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实为口头合同约定下的供货买卖合同,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原被告之间的送货清单及结算票据,并有案外人胡某某证明。

因此本案口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某某市。

二、合同纠纷的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6912日关于《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上述规定对口头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但201168日最高院关于网民《要求废止贵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建议的答复明确说明“《合同法》实施后,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013119最高法予以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九批)第412项以《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冲突为由对《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予以废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并结合《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相关规定,原告代理人认为,周某某诉游某某合同纠纷案某某市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三、某某市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有利于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地就在某某市市东城新区东湖胜景,被告的店面就在原告的店面二楼上,为被告装修店面的案外人胡友明也为某某市市人(现也居住在某某市),如本案由某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如果本案由被告户籍登记地法院(福建省相关法院)管辖,除了有一个被告户籍登记地与当地法院有联系外,合同履行地、证人、原告均不存在与福建省法院有任何联系,所以福建省的相关法院受理该案是不利于查清事实的。希望某某市市人民法院在“解、转、改”的思想指导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法受理该案。

                                    建议人:周某某

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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