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正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3-26 18:03 浏览量:712
核心提示:网络“有奖”销售屡遭曝光,“有奖”宣传又缺乏法律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应如何进行有效规范一直备受争议。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中奖”活动已经从传统商业领域扩展至电子商务领域,其紧随而来的就是“中奖”花样的翻新。最近,A网为与B网争坐互联网化妆品零售商“老大”的宝座而甩出的一记“中奖”招,就颇有创意。
不过创意与收益,都是商家的,参与活动的网友们最为关注的,仍然是“中奖”活动的可信度到底有多高,是否存在猫儿腻。
有奖“折腾”
事情起于3月初,电商界突然出现了一个新节日“美妆节”,它来源于B网和A网两个美妆类B2C网站同一时点突发的促销大战。
几乎在“美妆节”进行的同一时刻,A网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项中奖活动:只要网友发布的自拍图能被一位名为“留几手”的微博主点评打分,就有机会得到iPad mini。
原来,这位名为“留几手”的微博主是一位被称为“审丑文化代表人物”的网络红人,此前他就长期在微博上对各类人物照片进行“毒舌点评”。刻薄又个性的戏谑性点评加上A网给出的重大奖励,网站上的活动窗口很快就被“点爆”。
然而好景不长,不断有网友抱怨称,A网并未按其自己所定下的规矩寄奖品。微博主“留几手”更是怒指“玩这种中奖为吸引力的营销活动,几乎全是来自公司内部人员或内部员工的亲戚友人中大奖。”
就在网友与“留几手”一致谴责的同时,A网迅速作出回应,称奖品并没有问题,造成延迟纯属技术原因。
在A网发出声明后,便陆续有网友声称已收到了奖品。由此,“留几手”及网友的不满情绪才慢慢平静下来,但这显然并没有挽回网友们对商家的信任,不少网友对A网所作出的解释都表现出质疑的态度。
问题多多
网友对A网所作声明的不信任应该说并不是空穴来风,近些年来,“中而不奖”的事情似乎已然成为许多商家屡试不爽的促销“阴招”。
据报道,山东青岛的匡女士不久前在商场购物,抽到一张一折购物券,凭券到指定玉器店买玉器能够享受一折优惠,于是她花了500元钱在其指定的玉器店购买了一款原价5000元的玉器。但结果经行家鉴定,这款玉器的真实价值连100元都不到。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三种行为均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同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或者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稍加留意便能发现类似于匡女士的这种情况极为普遍。据悉,“变相出售伪劣产品”和“巧立名目诱导消费者二次消费”已成为诸多商场广为开展“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活动的主要目的。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姜德福律师对于这一现象的看法是“商家违法的成本太低”。当事情发生后,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只是做出“下不为例”的缄默选择,而即使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成功之后,也鲜少见到商家为此承担“高额成本”的情况。“我个人理解,作为消费欺诈在社会上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从立法到执法各环节到位的话,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欺诈,最重要的是增加违法的成本。”姜德福律师表示,“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因为欺诈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面临的处罚,会有很多人去欺诈。目前来说,我国这方面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都有空缺。”
“国家可以建立诚信体系,违法者的信息将进入这个体系,将来每个公民的消费、信用等贷款、升学经商等,都会因为自己的信用分值不同,影响自己未来的消费。”姜德福律师同时建议。
有奖“宣传”待规范
近年来,不断出现“有奖”销售藏猫儿腻的事情,早已引起广泛的争议。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A网举办的被网络红人“留几手”点评照片有望赢取iPad mini的“中奖”活动中,显然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奖”销售有所区别,因为参与该活动的网友并没有在A网进行消费。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其确实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然而,活动仅仅举办几天就有数以千计的网友踊跃参与,关联方微博主“留几手”的“粉丝”人数也在短短几天内飙升了几十万人。由此可见,活动对于A网的宣传效果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此类“有奖”宣传活动中,对商家的监督是否就只能倚靠网友自发形成的“舆论”压力?部分律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提出,“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商家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参与活动的网友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家履行承诺。”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梅正刚律师则认为,这类中奖活动属于经营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行为,“中奖活动实质上属于经营者给自己设制了义务,其义务履行的前提是消费者的行为满足经营者设制的条件,符合经营者履行义务的主体要求。虽未消费,但积极参加其举办的活动,无形中为商家做了免费的宣传,这个时候的参与者也属于消费者。如遇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维权。商家的这种不诚信行为依法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处罚。”
薛洪增律师同时提出,“‘有奖’宣传是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它在本质上也属于商业行为,应该尽早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采取其他规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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