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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来源:李吏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5
浏览量:1439

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一、诉前财产保全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的强制性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四、起诉期限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

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请人向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的,财产保全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9号)的规定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五、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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