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洪正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代理词
来源:麦洪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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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本案是一个由个体合伙工商户升级为有限公司引起的纠纷,是一个崭新的案例,应该用新的思维解读本案。本案的焦点其实就是个体工商户佛山某诊所的合伙经营者能否成为佛山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上诉人认为,在众多的事实证据面前,认定上诉人为佛山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更符合本案的事实,具体表现在:

一、        佛山某有限公司除继受了某诊所的所有财产外,还继受了其债权债务。从某诊所于200958日登记成立到200976日申请升级为有限公司,前后不足两个月的时间;且某诊所注销后的财产并没有清算,直接留给某有限公司使用。虽然某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3万元,但从本案的事实可知,成立一间加盟的某诊所需要20多万的资金,3万元的注册资本只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有宣示的效力,证明公司对外只能承担3万元的有限责任,但本案是关于公司内部由于股东资格问题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中,注册资本不具有实际的法律审判意义,除非被上诉人能证明公司的全部财产均由该3万元购买所得或由两登记股东所投入。同时,某有限公司在2010年期间每月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登记在公司的账上,虽然双方对该部分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但无论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要么推导出有限公司继受了某诊所的债权债务,要么印证上诉人参与了有限公司分红的事实。因此,无论如何都能推导出上诉人是某有限公司投资人的身份。

二、        佛山某诊所与佛山某有限公司对外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对内实质就是一个主体,从诊所升级到有限公司,升级前后其财产、人员、甚至记录的账本都没有变化,我们不能被其形式掩盖了其真实的本质。上诉人出资13万元,占有某诊所50%的股权是可以确认的事实,现有证据表明某有限公司继受了某诊所的全部财产而成立,上诉人理所当然应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现有证据已经表明上诉人也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包括查阅了公司的账本,参与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并就公司的转让事宜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磋商,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应当予以认定,如果被上诉人不是股东,就不会要求查阅、整理公司的账本,也不会要求被上诉人吴某摘抄这几年的营业收支清单,更没有资格要求吴某把公司转让给别人,如果被上诉人不是股东,上述事实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一审的证据七,即双方的往来短信,最能反映本案的的事实真相,揭穿被上诉人的谎言,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能充分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希望法庭能重视这份证据,上诉人可以当庭对短信内容进行解读。

三、本案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经详细叙述。一审对众多事实视而不见,尤其为支持其以“登记主义”为指导的判决结论而对多个事实没有做出应有的认定,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案不能仅凭工商登记确认股东。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只有在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实际的法律审判意义,当公司内部由于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工商登记的确认结果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意义,其证明力并不比其他证据要高。本案的诸多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其证明力比工商登记要高,能证明上诉人是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足以认定某有限公司存在错误登记的行为,应由法院判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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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麦洪正
  • 执业律所: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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