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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防范之股东优先购买权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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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条理解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首先要经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之时,而并非不同意转让之时。

三、实践操作

尽管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召开股东会,多数公司的股东基于谨慎,大多数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决议,然而大多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仅仅载明“公司股东同意以XX价格向XX转让”,然而仅此决议对转让股东及受让股东仍有风险,因为该股东会决议并未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股东决议中载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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