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卓商务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来源:鹰卓商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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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出资230万给小三买房 妻子起诉分财产获支持

中新网上海3月14日电 (记者 陈静)丈夫另结新欢,还堂而皇之出资购房与“小三”筑爱巢,妻子伤心之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丈夫却拒不出庭应诉,妻子万般无奈,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婚内财产。

上海徐汇法院今日披露,该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银行存款9.8万元以及股票折价款80万元。

郑女士和林先生都是浙江苍南县人,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林先生是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企业经营红火。可是,夫妇俩的感情亮起了红灯。据郑女士说,2001年林先生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姓吴的女子。夫妇俩关系由此陷入僵局。

2003年,林先生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屋,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搬到了上海。郑女士原本以为,全家可以从新开始新生活,但让她没有想到,吴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上海,并在此后为林先生生育了子女。2011年3月起,林先生搬去和吴某同住不再回家,

郑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郑女士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通过调查发现,原来早在2009年9月,林先生就曾从其账户中将230万元划归吴某。吴某闹市地区购置一套房屋,并取得产证。如今,房子已被吴某出售,林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

在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林先生几次开庭都未出庭应诉。为维护权益,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万8千余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享有分配、处分的权利,被告在大额支出时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未征得原告同意,可以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被告对此具有过错。法院遂做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提醒】

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有充足的分割财产的理由。最常见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确定财产范围。原告至法院起诉时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查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无法明确,仍难保护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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