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丽律师亲办案例
投了车辆全险就可以获得全部损失赔偿吗?
来源:文桃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量:1318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李某新购置了一辆奥迪车,在车行工作人员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游说下,为其爱车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一切险”。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给李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所附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载明了以下事项: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等内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某日,李某驾驶奥迪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张某受伤的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李某为张某垫付了医疗费15,717.91元,奥迪车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50 520元,总的损失合计66,237.91元。保险公司赔偿了李某合计约2.7万元,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像销售保险的时候那样赔偿其“一切损失”,因此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认定:该次交通事故应由李某与张某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比例为4:6。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9,742.75元,保险公司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一般的消费者可能认为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那么自己的爱车受到的任何损失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其实不是这样子的。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文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或车行代理人员的话,以为自己购买购买了“全险”、“一切险”就什么都不怕了,任何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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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文桃丽
  • 执业律所: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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