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文律师亲办案例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杨凤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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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转载于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问: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问: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与辩护、证据和强制措施等部分的修改相比,新闻媒体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报道着墨不多。但就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等业内人士而言,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从两条扩展为四条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却不容小觑,新增加的条文内容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对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其条文变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是实质性的。不可否认,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例如审判人员应当如何认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审判人员能否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也有程序方面的问题,例如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否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等。其中有些问题已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有些问题仍悬而未决,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即着重回应了上述问题。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是以保障被害人权益为导向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尊重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日趋完善时,不能忽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问题。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时,立法机关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具体条文设计方面既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需要,也特别重视如何便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程序并及时获得赔偿。
  问:三、此次附带民事诉讼修改有什么变化?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4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问: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答: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实际上维持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其中仍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物质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其次,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仍采用了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最后,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产生有其特殊性,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就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补偿费。但根据 《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问: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答: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诉讼在立案后、审判前的时限较长,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形是可能存在的。为保证未来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有的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在刑事立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公、检、法三机关根据申请可以相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次修法吸收了上述意见,增加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构建了两类保全措施:第一类是依职权的保全措施,即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第二类是依申请的保全措施,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问:六、附带民事诉讼能否通过调解结案?
  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除判决、裁定外,能否通过调解结案,司法解释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该条明确了调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遵守。针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大的好处就是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被告人获得从轻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更有动力来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这对双方都是更有利的结果,能够更好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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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凤文
  • 执业律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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