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9
浏览量:1745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1、双方都争着要孩子或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一个大原则:即谁抚养孩子对小孩将来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物质条件不是唯一的衡量要件,还包括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状况、道德品质等等。孩子总归要有人养,法院最终要衡量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将孩子判给谁来抚养。

2、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有无硬性规定

答:有,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对小孩的抚养时间问题也不仅限于十八岁,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都可以作为被抚养的对象。

3、一方给付抚养费用是否有相关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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