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律师亲办案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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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于20096月将自己继承的两间房屋租给叶某居住,租期2年,租金每月800元。同年12月,彭某的妻子患病住院,因无法支付昂贵的医药费,便向同事邓某借款2万元。

20103月,彭某的妻子再次住院,在支付不起医药费的情况下,彭某准备将租给叶某的房屋出卖,邓某因经商也欲购房,于是彭某便以5万元将房屋卖给邓某,并办理的过户手续。5月间,彭某告知叶某,自己已将租给其使用的房屋卖给邓某,要他在租期届满后搬出此房。叶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也愿意以5万元买下此房。双方协商不下,彭某于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叶某搬出所租房屋。叶某辩称,彭某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与邓某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而是无效的。

本案主要涉及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条是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的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优先购买权只能属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房屋租赁中即是只由承租人所享有,承租人只能自己行使,而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不过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是有出租人要转让其租赁房屋这一法律事实;二是承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三是承租人必须与其他买受人处于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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