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远其律师亲办案例
浅析交通事故的和解与诉讼
来源:杨远其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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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的和解与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即和解与诉讼,下面就两种方式逐一进行分析。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本书中所谓的和解属广义的范畴,包括双方协商和交警主持下的调解。简言之,就是肇事方(或保险公司)与受害方(或家属)双方对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一致,约定按照一定的方式赔偿,协商是双方在没有第三人的参与下,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共识,约定按照一定方式赔偿;调解是双方在交警的主持和建议下,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共识,按照一定的方式赔偿。此处的和解不包括诉讼阶段和解。

(二)成都地区交通事故纠纷案和解的现实状况

近几年来,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成都地区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频繁,交通事故受害者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多,从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交通事故实际通过和解解决纠纷的占绝大部分,而这些和解的案件往往以受害人作出较大的让步为常态,笔者曾接触过以下两个案例:其一,南部县的宋某(农村户口),长期在郫县红光镇高蒲路银丰园街暂住,因交通事故(事发地成都)造成锁骨骨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赔偿各项费用仅5000元,这些费用连取除手术内固定物——钢板的手术费用都不够,笔者问他当时是怎么考虑的,他说对方告诉他由于产生了两万多医疗费,此前全部系对方所垫付,因为我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这些钱我应该补对方1万多,其他的费用,比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也是各自承担一半,,计算下来对方也补不了我多少,然后对方再给5000算是对我的额外补偿了,对方还说我这伤评不了残,因为现在的伤情也不影响我的生活和工作,而且鉴定还要我自己出钱,如果鉴定不上,这个钱就白花了,我想想也很有道理,所以就签了协议。笔者了解实际情况后,十分同情宋某,但是幸好这个协议还未履行,于是让宋某去找交警收回调解协议,然后笔者为宋某垫付鉴定费和诉讼费,最后因宋某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宋某近5万元,差距近十倍之多。其二,乐山青神县的刘某(农村户口),长期在双流航空港一安置小区暂住,因交通事故(事发地成都)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当初双方在交警队按照农村户口协商2万多元,当我们告知其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赔偿下来不低于7万时,刘某确说我本来就是农村户口,不可能按城镇标准赔,还说我在住院时,周某(肇事司机)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对我很不错,笔者又告诉周某说,这个费用完全由保险公司支付,刘某难以置信,无奈笔者拿出一个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文书,刘某才完全相信,通过笔者代理,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周某近9万元,和解与诉讼相差4倍之多。

当然以上两个案例和解标准确实很低,一般而言,如果受害人在城市长期务工、居住而户口又属于农村,协商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往往相当于打官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1/3,这样,受害人如果委托律师代理,除去代理费用往往能够翻倍。

(三)和解的条件

    和解之“和”字面意思上讲(就是禾旁加个口)不过是让让步,大家有口饭吃就可以了。 由于和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故对方是否愿意和解是和解处理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同时受害人也不要为了达成和解协议,做无限制地让步,让步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

(1)和解之对方主体要件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能够“和解”的案件,对方基本上都有这样的特点:对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的伙食费,并且为人和善,通情达理,明确表示希望“和解”。这是和解的先决条件。如果你遇到的对方不具备上述行为特点,那么,我们建议你:趁早放弃和解的幻想,避免浪费时间,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和诉讼时效!(有些车主,根本没有和解诚意,就是想利用和解来拖延时间,达到评不上伤残等级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何况,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仍然可以随时进行和解,而且把握了和解的主动权!

(2)作出让步的幅度或数额——和解的实质要件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特点,协商其实就是受害者让多少的问题,对于涉及标的额比较大的案子(建议标的额10万以上的适用),受害人可以以一定的幅度作为让步的底线,这个幅度笔者建议设定在10%,对于标的额比较小的案子我们建议所放弃的数额不能少于3000。当然这个只是笔者的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赔偿额能达到50万以上,作出10%的让步也不值得。

    笔者处理这样一个案件,某当事人的妻子被撞死了,能够赔偿20多万元,该当事人在和解时仅要了10万元,笔者非常迷惑不解,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回答说:“我父母说了,期货不如现货,现货不如现款,现款不如现拿。拿到了心里就踏实了。”虽然当事人只要求10万元,但还是被车方拒绝了,车方拒绝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保险公司没到场,他没法做主,车方意见是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多少,他就给多少,车方的保险有100万元,只要赔偿款不超过100万元,车方完全没有意见。该案先后和解两次,因保险公司不在北京,且保险公司一直不派人过来签字,最后没有和解成。该案后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决赔偿23万元,因车方与保险公司均在外地,当事人还是选择执行前和解结案,从车方那儿拿了15万元赔偿终结该案。我们告诉当事人该案执行不存在问题,为什么要做如此大的让步?更何况该当事人自己又不是有钱人?该当事人回答说,“我还是那一句话,现款不如现拿!我只想快!”我们只能无语以对。这大概就是伤者(或死者家属)心中的和解概念吧。

    笔者还看到很多伤者,连伤残鉴定都没有,就与车方和解,拿了几千块钱就走人了。我们曾经问这样一个只要12000元和解款就走人的伤者,你本来能赔偿近8万元赔偿的,为何只要这点钱就走人?为何不做一个伤残鉴定再和解?该伤者答复说,肇事司机人太好,为他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现在伤病已全部治愈,已无大碍,不想再为难他了,(其实,他的很多赔偿款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存在为难司机的问题)

    我们想告诉伤者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非依法定程序,是不可以被伤害或剥夺的,如果你受到非法伤害,你有权获得法定赔偿,国家保护你依法获得全部应得的赔偿,国家设立保险公司的目的就是让伤者能获得赔偿。所以,你完全有权正正当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司法机关也保障你行使这种权利。

如果伤者(或死者家属)最终选择和解,一定得有个度,不要放弃自己太多的合法权益,不要把和解理解成就是拿钱、拿现钱、拿快钱,而不管最终赔偿款是多少。

(四)和解陷阱

在实践中,我们还碰到以下情况,希望读者引以为戒:

情况1:伤者与车主未通过交警部门,私下和解金额为5万元(包括全部医药费),车主从保险公司那儿获得的赔偿额为7万元,车主因交通事故倒赚2万元。

情况2:伤者作出重大让步与车主签订和解协议,车主支付一部分款项后从此再杳无音信,伤者即使起诉也会损失很大。

情况3:伤者与车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和解,未拿到钱就签字了,结果找不到车主,执行也没有用处了。

情况4:伤者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和解,结果实际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远远超过和解所得的赔偿金额,伤者最后只能倾家荡产。

情况5:伤者与车主和解,车主先支付了赔偿款,结果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不赔,车主因此债务缠身。这种情况我们见得比较多,有些车主还是负责任,先给伤者赔了钱,结果保险公司说依据合同有无证驾驶等行为,不予赔偿,结果车主也很惨。

二、诉讼

(一)诉讼介绍

   诉讼,俗称“打官司”,需要运用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绝非一朝一夕可以炼就的。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一般需要经过4年的大学学习,1-2年的司法考试,通过后,还必须经过1年的实习,才能取得执业证,然后还要经过3-5年的开庭经验的积累,才能成为有经验的律师。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一生中遇到这种不幸的事件也仅此一次,绝不希望自己或者家人再有同样的遭遇。所以没有必要自己费心费力去学习打官司的技巧,也没有必要去积累打这种官司的经验,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处理,自己可以安心养伤,腾出更多的时间在别的地方挣钱。

涉及的费用:(1)伤残鉴定费,交给鉴定单位,800-3000元,一般是由受害者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不超过要求赔偿金额的2.5%计算,交给法院,一般也是由受害者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3)律师费,由当事人与律师所协商确定,分“先付费”与“后付费”,区别在于:先付费要比后付费的费用相对要少一些,但也意味着赔多赔少、什么时间拿到赔偿款都与律师无关了。

(二)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或无法很好地实现的风险。诉讼风险不包括争议事实本身的影响,也不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和不正之风的影响。

诉讼风险也因案件的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比如交通事故打赢官司的风险也基本没有,只是能否获得很好的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既然交通事故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控制风险,获得充分的赔偿呢?

首先,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风险是如何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来自程序上的,也有来自实体上的,还有来自诉讼参与人庭审活动的。就程序而言,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未在举证期间举证,未依法定期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选择的法院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有些标准较低;就实体而言,如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证据不充分,证据的证明力不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主张的法律事实等;就诉讼参与人庭审活动,由于本人或代理人法律技能的差异,造成在庭审时该主张的不主张,该追加当事人的不追加,该反驳的不反驳,不该说的确说了很多等等。

要很好地控制诉讼风险,受害人只需聘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就行了,很多人对诉讼很陌生,笔者以医师治病为例来说明聘请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对于控制诉讼风险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患病了一般要看医师,我们把处理法律事务职业群体与医师职业群体相比较来分析。

 

患病和发生交通事故选择不同的方式处理的效果对比表

       处理方式

事   项

患病

自己拿药吃

无医师资格的医师治疗

非专科医师治疗

专科医师治疗

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己处理

没有律师证的“土律师”处理

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处理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处理

效果对比

患病后自己拿药吃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去处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凭感觉做事,这种情况下吃错药和办错事的情况十分常见,当然自己拿药吃没有治好病还可以去看医生,如果自己处理交通事故产生了诉讼风险,很多情况是不可挽回的

无证医师和无证律师都是没有经过系统教育就从事职业的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无理论基础,完全靠经验做事,下错药或打输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有证的非专科医师和有证的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都是有系统的教育背景,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执业群体,但医学和法律都是体系庞大的一门学问,这些有证的从业人员对涉及的专业领域并不精通,当然简单的交通事故也可以聘请非专业律师。

有证的专业医师和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有系统的教育背景,对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接触的案例繁多,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方面,能够应对各种复杂多边的突发情况,所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交通事故纠纷最有保障。

 

  (三)成都地区交通事故纠纷案诉讼的现状

中国人一生中没有打过官司的占绝大部分,一般而言没有走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一般人不会想到诉讼解决纠纷,而且受中国传统“穷死别作贼,冤死别告状”错误诉讼观念的影响,在发生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即使选择通过信访的途径逐级上访,也不会受考虑诉讼,交通事故纠纷也不例外,就成都地区而言,绝大部分是通过协商处理的,这些协商处理的案件,受害人并不知道自己到底作出了多大让步。

前面,笔者提到交通事故纠纷打赢官司没有问题,但是能否获得充足的赔偿是两码事,就成都地区的交通事故纠纷而言,也存在着诉讼策略上失误而导致少赔偿很多的状况(比如:要求交强险赔偿时,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比例去提诉讼请求),造成诉讼失败最重要的因素是受害人不能正确辨认代理人,很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没有获得充分赔偿是源于,代理人能力有限,不认真负责等。

(四)受害人为什么愿意选择和解,不愿打官司

①错误地认为和解快,拿钱有保障,赔多少“心中有数”,打官司程序慢,能否打赢,能判多少,心理没低,不能保证有和解的数额多。其实,官司的类型不甚枚举,每个类型的官司都有其特点,就交通事故而言,只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足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属实,打赢官司便确定无异,至于判决赔偿之数额,首先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有的赔偿项目不会漏(但和解,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精神抚慰金,伤残等级较底的也不会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重要的是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务工的情况会高出很多,其他如误工费、护理费也比和解的多。所以诉讼判令对方赔偿的费用一定会超过和解的费用,受害人大可不必担心。

②车方和保险公司为了能尽量少赔钱,总是错误地引导受害人,车方和保险公司,特别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哪些费用通过法院能赔多少,基本都知道,但他们总是为了少赔钱,又能尽快处理,错误地对受害人灌输法律,比如,告诉受害人说我国对交通事故赔偿有农村和城市两个标准,你既然是农村户口,就不能按城镇标准,又如,在划分同等责任时,通常会把所有的赔偿费用计算出来,让受害人承担一半(其实交强险是不划分责任的),再如,如果发现受害人有打官司的念头,就以在法院有关系等让受害人知难而退,对于不懂法律,不懂诉讼程序的受害人而言,确实对方的说法不无道理。然而实际情况与对方的说法恰好相反。

③错误地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法官判案是法官说了算,关系决定案子的输赢,当然现实中确实有法官不公正判案的情况,但是从案件类型上,至少交通事故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很明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也比较明确,现成的案例也很多,比如说九级伤残的案子,法院不可能按十级伤残的标准来判,伤者住了院,有出院证明,出院证明上明确记载了住院时间,法院也不可能不判误工费,受害者是农村户口,但常年在城镇居住、务工,提供了可信的证据,法院也不可能不按城镇标准来判,如果法院确实不依法判案,最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也会轻易地改判,这样一审法院的形象将会受损,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处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官也没有随意偏离法律判案的可能,因为交通事故每项费用的计算都规定的比较详细,法官根本无法按自己的意志去自由裁判。

④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错误地认为“打官司”得罪人,肇事者也是无意制造交通事故,加上对方积极支付医疗费,如果起诉无疑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

这些只是一般人对交通事故纠纷表面的认识,其实,不管和解也好,诉讼也好,只要受害人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就行了。我们首先来说和解,很多受害人怕伤害对方的感情选择和解,但是自己又是否知道与对方协商其实之外的第三人保险公司才是能否协商达成一致最为关键的因素,因为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全部或主要依靠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不按保险公司确定的标准调解,势必造成自己将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受害者通过协商获得赔偿其实际是与保险公司协商,而保险公司自己内部的赔偿标准实际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更为可笑的是,像精神抚慰金等这些法律本来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也拒赔,如果受害人碍于情面而选择极不公平的协商方案,等于是自己放任自己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其实,说白了交通事故的协商有些方面是偏离了法律的轨道的,而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通事故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各方当事通过诉讼途径去解决纠纷,无非是依法计算赔偿费用,受害人委托的代理人与财务人员的角色有很多类似之处,只是代理律师按照法律之规定,组织了系统的证据,运用专业的法律技能,准确计算出受害人应该获得的赔偿数额,法院对代理人的计算予以确认而已。诉讼只是让受害人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维护。这样做不是并未损害对方的利益,也无所谓得罪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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