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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杨远其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7
浏览量:1268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半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清楚,是指交通事故是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发生的;造成何种后果;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所谓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子以证明,证据查证属实,事实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赔偿的影响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以下情况:

1、受害者无责,肇事者全责;

2、受害者和肇事者各承担一半责任;

3、受害者主责,肇事者次责;

4、受害者次责,肇事者主责;

5、受害者全责,肇事者无责;

6、因无证据,不划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据此,受害人除第5种情况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和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元外,其他各种情况,虽然公安部门划分了责任,但是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范围内,是不按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的,也就是说是按照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只有超过限额才依公安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死亡伤残赔偿费用低110000,医疗费用低于10000,财产损失低于2000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事故责任认定(受害者承担全部责任除外)对赔偿毫无影响。一般而言按照农户户口赔偿的各种造成一人受伤(或死亡)的,通常不会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伤残等级较高,且需定残后护理的、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或者有被扶养人的,以及死亡又有被扶养人的一般会超过此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赔的,一般而言八级伤残以下(含八级)不会超过此限额。医疗费方面,如果所花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下,责任划分就没有影响,如果在20000元,影响也不大。

很多受害人片面地理解责任认定,而且对责任认定书纠缠不休,其实我接触过很多案子,本来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会按全责的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受害人理解的失误,对事故认定书既申请行政复核,又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无畏地花了冤枉钱,又耗费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赔偿的结果却是一样的。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影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笔者仅从犯罪后果为交通肇事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作出分析,根据犯罪后果分为死亡、重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中情况:

(一)肇事者因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下列情况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2、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肇事者因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下列情况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1、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从犯罪造成的后果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件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至少要负事故同等责任,很多情况需要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摩托车没有购买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其他机动车也存在有脱保的情况,这些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往往肇事者逃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肇事者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往往就比较配合,因为法院在对肇事者量刑时要重点考虑受害人的谅解,有了受害人的谅解往往人民法院会苛以缓刑,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积极赔偿是最起码的,所以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机关依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往往对受害人实际赔偿有比较现实的意义。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和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就交通事故认定的复议作出规定,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取消了行政复议程序,但四川地区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且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本章中所述虽然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不承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能依法按照全部责任的原则足额赔偿受害人,或者差别不大,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还需注意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定要有比较强有力的证据,但实际上很多受害人无法取得这种证据,故司法实践中,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变更事故认定的情况特别少,笔者建议受害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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