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让员工走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可知: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积极维权,争取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