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 概念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白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式)合同,其可能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也可能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
2、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式)合同,一份(式)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即所谓的“白合同”,一份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即所谓的“黑合同”;
3、白合同”伴有虚假的招投标等行为;
4、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并进行虚假招投标等行为,一般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
5、当事人通过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招投标等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
“黑白合同”与一般合同变更
一般性合同变更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是合同订立前没有预见到的问题,双方合意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主要在于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等。
“黑合同”是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合同。这里“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黑白合同”的认定
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白合同并不是当然的有效,黑合同也绝非必然无效,而应区别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合同效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双方的商业诚信。
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为了最终结算而达成的协议且已按此结算完毕,即使该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的价款进行了变更,也不构成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黑白合同”范畴,应属有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