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来源:张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量:105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2002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6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627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张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林律师咨询。
张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0
解放大街9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林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7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解放大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