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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选择法院诉讼离婚
来源:胡丽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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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的管辖上,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一、    级别管辖:

对于大部分的离婚按键来说,受理的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如惠东县人民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或者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法院,如在惠州,受理一审离婚案件的可以是惠城区人民法院、惠阳区人民法院、大亚湾区人民法院。

二、    地域管辖

(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籍贯所在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如,张某想要与其配偶李某诉讼离婚,这时张某就必须到王某的住所地提出离婚。如果李某一直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A,那么该案件就由A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李某已经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到外地B居住连续满1年以上,那么张某就必须到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李某是因为生病在医院住了1年以上,则案件仍然由A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b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c在劳动教养的;

 d告被监禁的。

e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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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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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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