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琴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登记簿制度
来源:胡丽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量:539

我市81日起全面执行房屋登记簿制度

            

 本报讯 “实行登记簿制度后,最明显的改变是,房子如何处置,由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说了算。”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袁贵平如是说。为保障夫妻双方利益,近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从81日起,我市将全面执行房屋登记簿制度,房屋处置权将以登记簿记载为准。袁贵平称,该制度的全面执行,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二手房交易欺诈行为。

 

   为何要实施房屋登记簿制度?

   从去年8月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已建立了惠州市房屋登记簿制度。新登记的房屋经该局核准登记后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已办理的房屋登记信息也陆续转到房屋登记簿。

   袁贵平介绍,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房屋登记簿制度,避免夫妻在分割共有房屋财产时发生纠纷,从今年81日起,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手续时将不再审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可直接对房屋进行转移、抵押等行为。

 

   房屋登记簿与房产证有何区别?

   对于房屋登记簿与房产证的区别,袁贵平形象地用“户口簿”和“身份证”来比喻。“身份证仅记录个人的基本信息。户口簿记录则更全面,包括个人的身高、亲属等。”一般来说,房产证记录的是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登记簿将记录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信息、抵押信息、转移变更信息等,将有助于全面了解某套房屋的真实情况。

   “从某种程度来说,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会大于房产证。因为房屋登记簿是由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和存储,不能伪造和随意修改而房产证由业主自己掌握,容易伪造和涂改。”袁贵平说,按规定,如果出现房屋登记簿上的信息与房产证上的信息不相符,以登记簿为准。但在实际处理中,如有特殊情况,将以事实为依据。

 

   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如何收费?

   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收取一定费用。费用由登记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工本费(15元)、查档费(50~80元)及其它相关费用构成。

   所谓其它相关费用,是指比如申请人的旧房产证上无法看清测绘面积,则需要重新测绘,测绘费为80~150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如果要在登记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要出上述这笔费用。

 

   ●提醒

   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袁贵平说,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房屋的权利状态,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才能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他提醒市民,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应当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对于原来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尽快凭有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交易大厅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增加配偶姓名。

 

   ●链接

   夫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范围1.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如属夫妻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签订;

    2.已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属一次性购买的,在办证时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属银行按揭的,在办证时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3.对于原已以夫妻一方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的,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增加配偶名字;如属银行按揭的,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由夫妻双方、按揭银行共同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增加配偶名字;

    4.对于自建、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应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若原有办证资料为一方名,均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亮点

    1.方便市民处置房产

   “房屋登记簿制度实施之前,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不管房产是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到市房管局签名同意后,才能办理过户、转让等手续。”袁贵平说,制度实施后,如果房产只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不管对方是否同意,房屋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都可以对房产进行转让、过户等。这样,对于登记簿上只记载了一方权利人的,就不必两人一起来办理处置房产的相关手续,只要一方来办理就行。

    2.防止二手房交易欺诈

   今后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可以和业主一起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登记簿,了解房屋是否存在被转让、抵押等情况,防止上当受骗。

   本组文字本报记者古优裕----东江时报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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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丽琴
  • 执业律所: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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