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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庆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
来源:何庆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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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 ——兼议对“第三者”的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很多,社会对“第三者”也是口诛笔伐,这导致了社会对“第三者”权益的忽视。一、第三者的主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基于上述规定,第三者的主要权利有: 1、解除同居关系; 2、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3、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二、双方同居期间签订协议的效力。(一)解除同居关系,支付第三者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条款的效力问题 1)第三者不知道同居者有配偶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分手后一方支付第三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约定应有效。理由: 1、第三者没有违法的故意及过失;大部分认为上述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于违反了 《婚姻法》关于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然后他们并没有注意到婚姻法禁止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没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罪责一并归责于第三者,有失公正。认定协议无效,是不是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欺骗他人感情?第三者没有义务在和他人建立同居关系前去调查与之同居人是否已经结婚。 2、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3、第三者遭受了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 2)第三者知道与其同居者有配偶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分手后一方支付第三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约定无效。但是,已经支付了的,不能要求返还。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则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但是,该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财产分割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为合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婚前财产或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其用于与他人同居生活,实际上是在处理合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否有效?合法夫妻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三)同居所生小孩抚养费支付条款的效力 1、《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根据上述规定,同居双方就小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而达成的一致,应受法律保护,一方不履行时,可向法院起诉。 3、抚养费约定过高时,对方可要求减少,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评判。考虑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主要因素有:一是一方的收入水平,一般是收入的20%-30%;二是当地抚养小孩的成本。三、第三者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故第三者在受骗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2、重婚的认定。一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二是重婚在共同生活的时间上是连续的、稳定的。一般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半年以上为标准 3、追究方式 A、提起刑事自诉; B、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中申请法院移送; C、向公安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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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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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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