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
李军与吴红经他人介绍认识,二人于1998年10月进行婚姻登记。1999年12月吴红育有一女李艳。2000年11月李军与吴红因家庭经济问题多次争吵,互不相让2002年2月双方矛盾恶化,李军动手打了吴红。吴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李艳应由谁抚养?
衷震律师解答:
李艳由母亲吴红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2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特点,处于对幼儿的保护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同时亦规定了女方不宜抚养2周岁以下子女的几种情况;(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同时,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根据规定,法律不禁此双方约定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但前提是需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