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旭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来源:魏传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量:2389

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

风险代理合同

                                       

甲方: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XX市XX县同泰大道XXX号。

      电话:138XXXXXXX

乙方: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xx楼。

      电话:xxx86

甲方因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魏传旭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处理法律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委托第三人,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全部受托任务,甲方承诺按照标准全额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二、乙方律师必须严格依法、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如果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尚欠代理费用和相关损失。

四、甲方向乙方代理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代理律师说明。乙方代理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
、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
、代为起诉、申请保全、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
、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
、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
、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
、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
、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

9代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收取款项等。
   
六、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明确告知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收费规定,甲方在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乙方提供风险代理。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代理费用按如下标准收取:

1、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取证费由乙方垫付。
  2、律师代理费按实际收回案件款或物折款的 30 %收取;甲方于收款当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七、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及相关办案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约定如下:
    甲方同意将全部回款直接汇入乙方帐户(账户名称: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农行山东分行新泰支行 XX分理处,帐号:XXXXX    ),甲方同意乙方扣除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八、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放弃诉讼请求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私自达成和解的,代理费依案件诉讼标的额参照第六条约定的比例收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少、放弃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有违约,减少或放弃部分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单方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全额负担并支付案件诉讼标的额 20%的违约金。
   
十、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
.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
.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
    3
.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
.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十二、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原告方法院起诉裁决。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法律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四、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解除或补充或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书面协议,本案开庭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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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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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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