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咨询中,常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时该怎么办?侵害的方式有多种,比如人身伤害、侮辱对方、共同财产的损害等等。但是受害方还不想通过离婚的方式解决,还想保持婚姻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只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夫妻间侵权则没有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想要获得对方的损害赔偿,必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不然法院不予受理。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侵害方和被侵害方是否是夫妻则在所不论。这就使权益受到损害但是还不想离婚的一方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专门查阅了相关的资料,看看国外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国外有专门的规定,例如瑞士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德国和法国的“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意大利的“判决宣告财产分离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常的法定财产制”等等。其实,我国内的许多转接学者都研究过这种制度,只不过现在还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没有上升到完整的立法层面。诸多国内学者把这种夫妻存续期间的保护制度称之为“非常的夫妻财产制”。
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发生婚内侵权,往往无法获得赔偿。即使受害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支持后,因为侵害方与受害方的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如何支付损害赔偿金也成为难题。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应采取何种方式既能有效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妥善保护其财产权益?显然,需要设立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已有了一个雏形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是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很是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这是一个立法的信号,起码说明我国对于“非常夫妻财产制”并不是完全的法律空白,估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婚姻日益复杂的财产纠纷上来看,这种制度会很快以法律或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出现,最起码可以细化一下《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中的规定,包括这种制度的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如何解除或撤销等等。
我有理由相信,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不断变化,夫妻经济地位日趋平等,个人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最终必将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其内容也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