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股票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3
浏览量:520

 

  我与丈夫分居3年,最近自愿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完毕后,还有些股票.请问:股票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股票是证券的一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权益凭证和可转让的权利凭证.持有人可随时将股票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的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的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作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与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分割时应该注意: 

    (1)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随着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进行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价来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发行价或购买价来确定价值,由于股票有风险性,在购买股票时就存在一种潜在的赔本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财产的风险.因此,在分割时可参考分割时的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2)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财产的量,而不是股票本身.因为股票只有持股人在进行交易时将其转让,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在股市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过渡.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股票,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队表的价值量的分割,而不是股票本身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持有的股票,采取股票归一方所有,由持股一方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的补偿办法为宜.

 

以上内容由衷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衷震律师咨询。
衷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22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阳明路79号79号法律服务大楼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衷震
  • 执业律所: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9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阳明路79号79号法律服务大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