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亲办案例
在广州夫妻财产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张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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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平等相待,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签订不合理的财产协议。一般来说,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约定财产的范围即对象。一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是只对其中一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还是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约定,或者是只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还是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二是应当具体写明约定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现状和原来的归属。

   3)约定的财产的权属状况。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者是哪部分属共同所有,哪部分属一方个人所有。

   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是否进行公证、如何就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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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盛林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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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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